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改《计量法》并施行
发布日期:2018/1/2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改《计量法》并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八十六号主席令。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第四次修正。(来源:中国检测网) |